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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道元等诉危华云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 作者·韩国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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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张道元(反诉被告),男,农民。
      原告史金琼(反诉被告),女,农民。
      被告危华云(反诉原告),男,农民。
      被告危华雄,男,农民。
      被告危华军,男,农民。
      二原告(系夫妻)与被告危华雄系邻居。2002年8月8日晚8点30分左右,二原告与危华雄之妻因两家猪栏屋共墙搭用发生纠纷,危华雄到二原告家门口,质问为何欺负其妻,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危华雄将张道元抱着,危华云用钝器打伤张道元右手拇指,并将张道元强行拖到杜国元家门口,经杜国元劝解,危华云松手。张道元当时十分恼火,回家拿钎担,史金琼手持钢筋赶到危华云家,危华云见状拿起铁锹,二原告与危华云发生混打,张道元用钎担剌伤危华云左胸及左上肢,史金琼用钢筋打伤危华云头顶,危华云用铁锹打昏史金琼。张道元受伤后,在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该院建议休息三周,经当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右手受到钝器打击,造成右拇指粉碎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史金琼受伤后,在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该院建议休息二周,经当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头部受到钝力作用造成头皮血肿,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危华云受伤后,在当阳市红十字医院慈化门诊部住院治疗5天,该门诊部诊断为头部、胸部、左上肢软组织伤,建议休半月。 为此,原告张道元、史金琼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道元诉称:8月8日晚上8点半左右,被告危华雄到我家质问我为何欺负他妻子,当时吵起来后,被告危华云趁我不备用钢筋打断我的右手拇指,并强行将我拖了几十米,后经他人劝解,危华云才松手。我经鉴定为轻伤属10级伤残,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合计8196.49元,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
      原告史金琼诉称:当时我看到危华雄和危华云在打张道元,我去劝架,危华云、危华雄打我,我顺手拿起一把铁锹朝危华云头部砸去,后危华云将张道元强行拖走,我赶到危华云家评理,三被告对我进行殴打,危华云用铁锹将我打昏在地,经鉴定为轻微伤,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456.06元,要求三被告赔偿。
      被告危华云辩称:8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哥危华雄外出打工回来,我准备晚上喊他吃饭,就看到他正在与张道元争吵,我就到原告家门口,拉张道元去找干部,张道元不肯走,我抓他的腰带,把他拖倒了。史金琼就说“你怎么打人?”她转身进屋拿了钢筋准备打我,被危华雄挡住,没打着我,我把张道元拉过三户人家,拉到杜国元的家门口,杜国元劝解,我说非要把事情搞清白,因杜国元劝解,我还是松手了。我把张道元放开后,史金琼用钢筋打我,我抓住钢筋说:你怎么还用钢筋打我,还是杜国元劝解的,我放手了就回去了。后张道元拿的钎担,史金琼拿的钢筋赶到我的家门口,我顺手拿了一把铁锹,刚跨出门,张道元就用钎担捅了我一下,张道元捅第二下时,我用锹挡钎担,锹断了,手里只剩下锹把,约一尺左右。张道元用钎担共捅伤我左胸三处、左背二处。我在避让的过程中,被木桩绊倒,刚爬起来,史金琼就用钢筋将我的头打破,满脸是血,视线模糊,没人敢劝解。因此二原告的伤与我无关,我是自卫,不应赔偿。另原告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伤残鉴定应在复查以后做出,故不能作为伤残赔偿依据。史金琼出院又花去49.5元不能纳入赔偿范围。同时提出反诉,要求二原告共同赔偿我的医疗费等费用计848元。
      被告危华雄辩称:我在外打工,听说我妻子与原告发生纠纷,我才赶回来。那天我是质问原告为何欺负我老婆,但我没动手打二原告,故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危华军辩称:当时我不在场,要求法院驳回二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张道元针对危华云的反诉称:当时我被危华雄抱着,危华云趁机打伤我后,又将我拖了几十米远,我气愤不过,回家拿钎担赶到危华云家门口,但被危华雄夺下钎担,根本没有捅到危华云,故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史金琼针对危华云反驳、反诉称:我放弃要求被告方赔偿我在红十字医院慈化门诊部的医疗费49.5元的权利,我用铁锹打伤危华云头部是实,但不是用钢筋也不是在危华云家门口。
      [审判]
      当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庭审质证,认为:
      1、二原告与被告危华雄相邻而居,本应和睦相处,出现纠纷本应通过村干部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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