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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制度是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关于诉讼过程中证人资格、证人作证的形式和程序、证人证言的采信标准以及证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事诉讼法》以第六十三条至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共十个条款构建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于这个制度框架已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方面的局限,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两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证人的条件、证人作证的申请和费用、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则、证人作证的形式以及对证人的询问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明确。该《证据规定》施行两年来,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在实践中如何掌握和运用证人制度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但是对其中部分条款还存在着认识不清的地方和实际操作上的困惑。证人制度中的有些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笔者根据证人证言的特点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拟对证人制度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阐述一些粗浅认识。 一、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中证人证言均占据着重要地位。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因为证人证言是通过主观对客观外界事物的直接反映、借助语言的形式再现案件事实的原貌或其中的一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在许多案件中,证人证言对于审判活动的影响甚至远远超过了书证和物证,这是由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 民事诉讼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而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社会关系中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少数以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表现出来外,主要通过自然人的感知表现出来。 其次,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发动、国家运用司法审判权解决主要涉及当事人私权利益纷争的一种手段和程序。证人作证既是社会道德问题,同时也是涉及国家法律尊严和正常审判程序的问题。 再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证人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很大程度上依附于证人证言,如证人不作证,将对一方当事人有效负担举证责任构成极大妨碍。 第四,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形式往往需要借助证人证言才能转化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并达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知。 第五,证人证言是人的思维意识的产物,容易受到外界条件的干扰或影响,从而可能导致证明力上的削弱和丧失,因此,如何降低外部条件对证人证言的干扰,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是民事诉讼的重点和难点。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虽然不象有的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那样以证人证言为中心,但证人证言对于民事诉讼的进行有着不可替代和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正确理解和适用证人制度对于提高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一)与行政、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点 1、举证主体与举证方式不同 民事诉讼的举证主体为民事主体,证人证言在庭审过程首次提出,其内容举证者事前并不掌握,对举证者诉讼主张的证明力具有不确定性。 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并实行“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否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均由侦查机关就犯罪事实调查取证,取证时间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前。所以刑事、行政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是对已记录在案的书面证言作再次陈述和说明, 以接受质询,证言的主要内容在庭审前已被举证主体预知。 2、举证者地位不同,举证能力有差别 民事诉讼的举证主体(即当事人,且大多为自然人)与证人在各方面均处于平等地位,证人是否作证主要涉及举证者的私权利益,不易引起社会重视。举证者在法律知识、经济能力及救济手段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证人是否作证全凭证人的个人意愿,当事人举证不能的风险较大。 行政诉讼的举证者为行政机关,其依法(或受委托)具有行政管理权,证人往往在某些方面处于被管理与被支配的地位,同时行政机关还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经济能力,其举证目的较易实现;刑事诉讼的举证者(侦查、检察机关)有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和强大的司法资源作为调查取证的保障,对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还可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给予严厉的司法追究,所以刑事诉讼的举证主体亦不存在举证能力上的障碍。 3、证人与证明对象的关系不同,作证心态不同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在为一方当事人作证的同时,事实上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形成了威胁。 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广大农村及社区,矛盾双方大多具有邻里、亲属、熟人、同事等关系,知悉案件情况的证人与当事人双方具有不同程度的利害联系,作证后势必给自身的日常生产、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因此证人会出于多种顾虑不愿作证或者不敢作证。 行政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与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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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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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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