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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二审案件改判发回的基本情况 (一)改判发回案件的总体情况。 2004年本院审理的刑事二审结案332件,改判57件,占结案数的18%,发回重审22件,占结案数的7%,这两项合计占全年结案数的24%。2003年全年结案数为366件,改判36件,占结案数的9.84%,发回重审23件,占全年结案数的6.28%,这两项合计占全年结案数的17%。同2003年相比较,2004年刑事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数分别上升8.16%、0.72%。 (二)改判发回案件的罪名分布。2004年刑事二审57件改判案件中,故意伤害罪14件,占改判案件数的25%,受贿罪、贪污罪11件,占改判案件数的20%,盗窃罪9件,占改判案件数的16%,抢劫罪、抢夺罪6件,占改判案件数的11%,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3件,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2件,交通肇事罪2件,强奸罪1件,绑架罪、诈骗罪等其他罪名9件。2004年刑事二审22件发回重审案件中,故意伤害罪9件,占发回案件数的41%,盗窃罪3件,占发回案件数的14%,抢劫罪3件,占发回案件数的14%,挪用公款罪2件,占发回案件数的9%,诈骗罪2件,占发回案件数的9%,其它罪名3件。从罪名分布的情况看,改判发回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罪名。 (三)改判处缓刑、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和自诉案件改判发回的情况。在2004年刑事二审57件改判案件中,改判处缓刑的有13件,占改判案件数的23%,宣告无罪的有5件,占改判案件数的9%,免于刑事处罚的有3件,占改判案件数的6% 。在2004年79件改判发回案件中,自诉案件有12件,占改判发回案件数的16%,其中故意伤害罪10件,占自诉案件数的84%,其它2件,占自诉案件数的16%。 通过上述案件统计分析, 2004年刑事二审改判发回案件具有如下三个特点:其一,在案件基数(结案数)少于2003年的情况,二审刑事案件被改判发回的比例明显上升,这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部分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出现下滑趋势,有的基层法院被改判发回的案件数量较多。其二,人身伤害犯罪、职务犯罪和财产犯罪等类型的案件仍是目前发案率高、案件数量大、改判发回率高的焦点案件。其三,自诉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多是因民事纠纷引起且都附带提起民事赔偿。 二、刑事二审案件改判发回的原因分析 (一)改判案件的原因分析 1、在受贿罪、贪污罪等案件中,原判认定受贿或贪污的数额有误导致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而改判。例如在被告人谭海青贪污案中,关于谭海青在国资公司取得10万元的定性,二审认为,虽然证人高秉义证实是履行给付秭归农行13.1万元的协议,但是谭海青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高秉义在该借条上的签批、时任会计所作的应收款帐目等书证,均证实该10万元是谭海青个人在国资公司的借款,尽管该10万元的借条,与谭海青代表秭归农行出具的放弃230万元债权,作价13.1万元给国资公司的字据发生在同一天,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后任会计据此作出的冲帐行为是单方行为,因此,认定谭海青占有该10万元的行为属贪污犯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作出改判。在被告人王永贵受贿案,经查原判认定其受贿57600元的受贿犯罪事实中,有66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为受贿数额。 2、原审对被告人的实行行为认定错误造成法律适用不当,导致二审改判罪名或作无罪判决。例如,在被告人张茂珍贪污受贿案,2002年3月张茂珍所在单位某供电分局多次开会,集体讨论决定违规套取城网改造项目资金1594010.12元入该局帐外小金库。二审认为该行为属单位私设小金库,属单位违规行为,不是被告人张茂珍个人所为,原审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责任不当,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在崔中成组织卖淫罪一案中,其中的被告人张学平对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崔中成予以帮助、辅助,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应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审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属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对原审认定的罪名进行改判。 3、涉及自首、立功、偶犯、初犯、从犯和悔罪态度等情节的认定或者原审对故意犯罪的未遂、既遂等停止形态的认定有误而改判。这类案件多表现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或赔付,悔罪表现好”;“检举立功表现”;“未满18周岁、偶犯”等量刑时应考虑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这类案件占较大的比例。例如,在被告人唐云、施杨等犯抢劫罪一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但是原审法院未依法认定主犯和从犯的问题,导致上诉被二审改判。在徐忠云犯抢劫罪一案中,徐忠云上诉称其行为属犯罪中止,经查,被告人徐忠云蒙面、持刀翻入被害人房屋院内逼迫被害人交出钱财,其抢劫犯罪行为已着手实施,后由于被害人周旋、控制住刀具等被告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致其犯罪没有得逞,其犯罪形态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要件,应属犯罪未遂。原审认定本案犯罪形态既遂错误,二审予以改判。 4、案件系因邻里或其他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被告人的行为显著轻微不宜作犯罪处理而改判。这类案件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二审中一般被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例如,在自诉人张玉木诉被告人李兰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二审认为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自诉人张玉木催要工资款方法欠妥,对纠纷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而且其腰椎退化性改变严重,轻微外力即可致骨折,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李兰平的行为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改判无罪。 (二)发回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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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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