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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确认”就是确实(真实)情况的辨认(认定)。作为法律用语,“确认”是对特定法律事实的认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侵权事项应先经依法确认,这是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的前置条件。但问题是,被侵权事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法定情形,以及被侵权事项是否已经被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仅就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赔偿案件的确认问题,提出几点浅见。 一、确认的内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归纳为十二类:1、错误刑事拘留,2、错误逮捕,3、错捕并错判,4、错误判决(人身罚),5、刑讯逼供,6、暴力致害行为,7、违法使用武器、警械,8、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9、错判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10、违法司法拘传、罚款、拘留,11、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12、错误执行。这十二类“法定情形”因其性质不同,相应地,依法确认的内容也不同: 一是确认有“事实行为”,即刑讯逼供和暴力致害行为两种情形。对于这类“法定情形”,国家赔偿法并不要求确认侵权行为是否违法或者错误,而只要有证据证明“确认有”该类事实行为存在,赔偿请求人即可申请国家赔偿。 二是确认有“违法行为”。具体包括(1)违法使用武器、警械,(2)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刑事强制措施,(3)违法司法拘传、罚款、拘留强制措施,(4)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共四种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类侵权行为的性质应被认定违法(包括实体上或者程序上),赔偿请求人才能申请国家赔偿。 三是确认有“错误行为”。具体包括(1)错误刑事拘留,(2)错误逮捕,(3)错误逮捕并错误判决,(4)错误判决,(5)错判罚金或没收财产,(6)错误执行,共六种情形。这类侵权行为之所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发生,不在于该行为的违法性,而在于行为的错误性。 就刑事拘留而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拘留的条件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实体上讲,刑事拘留符合上述否定条件的,则属于合法的拘留;否则,该刑事拘留违法。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不在于刑事拘留的违法性,而在于“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即刑事拘留的错误性。同理,错误逮捕和违法逮捕,其法律标准不同;而且在是否能够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上,其作用也不同。 从法理上讲,“违法”是与“合法”相对而言的;而“错误”则与“正确”相对应。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讲,“错误的拘留、逮捕”和“违法的拘留、逮捕”不是一对矛盾关系,而是交叉关系: 1、一部分违法的拘留、逮捕,同时也属于错误的拘留、逮捕;或者,一部分错误的拘留、逮捕也属于违法拘留、逮捕。在这种情形下,拘留、逮捕的违法性和错误性部分交叉重合。 2、一部分合法的拘留、逮捕,却属于错误拘留、逮捕;或者,一些正确的拘留、逮捕却属于违法的拘留、逮捕。这样的情形,拘留、逮捕合法性和正确性则相分离。 拘留、逮捕的“违法性”和“错误性”的交叉关系说明,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应当注意:不能以拘留、逮捕是否合法,作为认定拘留、逮捕错误与否的根据;不能以拘留、逮捕的合法性作为拒绝承担因错误拘留、逮捕产生的赔偿义务的理由。 二、确认的标准:被羁押人无罪。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分别规定了认定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的基本法律标准:被羁押人没有犯罪事实。“没有犯罪事实”的实质就是被拘留人、被逮捕人“无罪”。 就刑事拘留而言,侦查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和犯罪嫌疑分子。而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的“现行犯”和“犯罪嫌疑分子”是否最终确认有犯罪事实,实际结果存在两种可能。由此我们进一步发现:“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实施的刑事拘留,其错误性源于被拘留人“无罪”,而非源于该刑事拘留的违法性。我们还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侦查机关实施的合法刑事拘留并不能肯定是正确的,即不能避免合法的刑事拘留导致错误的可能性,故而也并不能完全避免其承担刑事赔偿义务的可能性。 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实施刑事拘留是十分必要的。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旨在兼顾保障基本人权和确保刑事侦查活动的开展。刑事诉讼法强调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客观上,侦查机关依法实施的刑事拘留不能完全避免“错误”结果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国家赔偿法将“错误拘留”列为国家赔偿的范围。这种制度上的安排是刑事诉讼法在兼顾人权和侦查活动无法周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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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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