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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程序,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是人民法院以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案件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其贯穿整个诉讼活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少不了送达。送达的目的是将诉讼文书以合法的方式送达给受送达人,使其了解文书的内容,及时按照法定的程序参加诉讼,使诉讼得以正常、有序和及时的进行。我国的送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的文书包括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 邮寄送达是送达的一种具体的、常用的、重要的形式。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和阐述,对司法实践具有深刻的指导和规范意义。然而从我院就该《规定》正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到该《规定》施行后的具体的送达实践来看,在邮寄送达操作上仍存在着一些冲突和矛盾。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邮寄送达及其实践研究探讨。 一、邮寄送达的概念 邮寄送达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送达方式,专指邮局接受法院的委托,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被送达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实践中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邮寄送达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计算期间时应扣除邮件在途时间。按照规定,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按照《规定》中第九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以法院专递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法本意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规定,笔者对我国的邮寄送达总结如以下几个特点: 1、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此处所谓的“直接送达有困难”应是指因路途较远造成的直接送达不便,而非当事人难以找到,或当事人居无定所,亦或单位是“皮包公司”,根本无营业场所等其他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 根据《法院专递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直接送达有困难”同时还包括了当事人出于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或者采用各种手段,阻挠人民法院采用留置送达等方式完成送达行为的情况。 2、承担送达活动的主体是邮递人员。 3、送达日期为法院专递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在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送达日期为文书退回之日。对此民事诉讼法以及《规定》中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对签收情况的详细说明都有了规定。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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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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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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