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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 青海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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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1月19日
    『生效时间』2006年1月19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西政办[200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制定的《海西州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海西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海西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海西州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四项制度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海西州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建立规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联系机制,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等;
      (二)分析全州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本州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研究、协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建立全州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五)交流、通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六)向州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
      (八)对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其他需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既可是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也可是其中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也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是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主任也可委托委员会副主任或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并指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承办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召集人提议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相关部门直接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主任批准。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不准随意请假和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如指定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可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会议承办单位(一般为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第八条 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州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完成联席会议事项决定情况进行汇总和督办;对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和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做出决策。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本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和协商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在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必须随时向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要鼓励、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我州食品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海西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海西州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中疾患者的医疗救治机构及事故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卫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在得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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