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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2月24日 『生效时间』2006年2月24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马市容[2006]18号)《2006年第5号》
各广告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美化市容市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行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马府法函[2006]03号),现将《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有序,维护公共安全、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指导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的技术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城市户外场所和空间设置的条幅、广告牌、标牌、招牌、指示牌、指路牌、橱窗、灯箱、电子屏幕、实物模型广告等;
(二)在街头开展的宣传、咨询、演出、服务等各类活动;
(三)张贴、涂写、刻画、散发标语、启示、信息、印刷品、宣传品等;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五)利用气球、飞行伞、飞艇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广告;
(六)沿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店铺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门头招牌、店名、字号等;
(七)其他利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周围区域空间效果,须在外形、色彩、规格等方面与周围环境协调。
在同路段连续设置的,应做到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第四条 重点区域设置的,应与景观灯光照明相结合,原则上不得设置和使用无光源的广告设施。
第五条 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五)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
(六)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七)其他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情形。
第六条 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除外)、出租汽车搭乘牌及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
(二)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三)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停车线后50米范围内,或距道路交叉路口自切点起50米以内设置商业性广告的;
(五)在车行道上空5.5米以下以及道路宽度3.5米以内。
(六)其他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七条 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设置户外广告。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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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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