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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 江西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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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2月28日
    『生效时间』2006年2月28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萍府发〔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精神,组织开展好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精神,坚持重点整顿与全面规范相结合,集中治“乱”,突出治“难”,注重治“本”,全面开展以煤炭、铁矿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各种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越权行政、擅自配置资源行为得到有效纠正;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通过资源整合,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市、县、乡(镇)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全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组织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安全生产、煤炭行业、工商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等措施,对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清查,对本行政区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以采代探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坚决打击。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停止供应火工产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相符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县(区)级国土资源(地矿)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填埋、封闭井筒。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对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国土资源(地矿)等有关部门对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并没收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探矿权不按勘查设计施工,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国土资源(地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省级发证的及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吊销其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市、县(区)发证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地矿)局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县(区)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不符合安生生产的矿山企业,由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区)政府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4、严肃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地矿)、安全生产、煤炭行业、工商等部门,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对非法转让探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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