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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3月31日 『生效时间』2006年5月1日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缴纳、征收、稽查。 第三条 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 缴费义务人应当按时缴纳养路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汽车、挂车、汽车列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 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以皮带或者链条传输动力的低速货车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由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便民利民,提高办事效率,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公安、物价、农机等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 第七条 养路费征收管理实行缴(免)费和停征登记制度。 缴费义务人应当及时办理机动车缴(免)费或者停征登记。 车籍地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具体负责登记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费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理缴(免)费登记: (一)机动车的取得、改型、转籍、过户、报废的; (二)本省籍机动车调驻外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 (三)外省籍机动车调驻本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 第九条 缴费义务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申请办理缴(免)费登记: (一)取得、改型、转籍、过户、报废机动车的,自履行完相关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二)使用临时通过牌证的,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三)本省籍机动车调驻外省连续使用3个自然月以上的,在调驻前申请办理; (四)外省籍机动车调驻本省连续使用3个自然月以上的,凭车籍地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开具的调驻通知书,在载明缴(免)费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调入缴(免)费登记。 调出本省前,办理调出缴(免)费登记。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办理缴(免)费登记的,应当在事因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 第十条 缴费义务人申请办理缴(免)费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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