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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上海市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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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3月16日
    『生效时间』2006年3月16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高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范围与内容)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高校建筑工程和建设资金,内容包括高校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与大修及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拨、市财力、自筹、贷款、捐助、合作开发及其它建设资金。

      第四条(资金渠道)高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和投融资体制改革,通过政府投资、学校自筹、银行贷款和社会企业投资教育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上海市政府对高校基建项目的资金支持,由拨款改为投资,以明晰投资人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依法规范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安全优质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节约能源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并达到一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第七条(资源节约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对建设资金要精打细算,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勤政廉洁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二章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组织领导)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对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对教育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领导机构)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高校近期建设计划和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编制高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审核市教委所属高校校园总体规划,审核和审批市教委所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支持和安排市教委所属高校建设项目市财力建设资金,指导高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和处理高校基建工作中有关问题等。

      第十一条(高校内部工作体制)高校对学校建设项目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具体负责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高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基建、设备(资产)、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参加领导小组的各部门派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学校基建部门处理基建有关工作。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建立监察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监察。

      第十二条(高校基建部门职责)高校基建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投标企业的审核和考察,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的招标,并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组织或委托建设工程项目甲供设备、材料的招标及采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投资决算,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高校有关部门的职责)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部门是指财务处、设备处(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等,其主要职责分别是:财务处负责专项建设资金存储管理和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及其管理;设备处(资产处)负责配合基建部门进行基建设备的招标(委托招标)、采购及有关管理;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的跟踪审价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察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过程中各主要环节的监督。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高校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情况,可委托教育系统或社会基建项目管理机构作为代甲方进行建设项目管理。高校应与代甲方管理机构签订基建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责任制)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建立责任制,高校基建工作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察小组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或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十六条(基建程序)高校基本建设程序是由基本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所决定的。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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