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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的认定
    【 作者·李前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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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的认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机构,为了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经集体决策或批准后,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的刑法所禁止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正确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是认定单位犯罪案件性质的前提,它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而且影响到刑罚后果的轻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了规避法律,往往以单位之名掩盖其个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影响到对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对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的认定作一分析与探讨。
      一、主体条件
      单位只有具有刑法上的主体资格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两个层面对刑法意义上单位主体资格作出限定。
      第一个认定标准是单位形式合法性。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一规定将单位的范围作出了界定;但对何为“单位”,刑法及《解释》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单位应当在形式上符合刑法、《解释》、民法、公司法等法律作出的限定,其在经有关机关批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才具有“单位”资格,否则即为非法律意义上的“单位”。
      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公司、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解释》将私营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范围限定为“具有法人资格”。根据1998年8月28日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划分为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在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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