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查看樊明文集
我要投稿
|
|
|
|
论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新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也为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律思维下,立法者“不仅不愿法律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过多介入,甚至不愿借法律的语言进行规范,寄期在抽象的法律规则下,将案件任法官依据社会优势及个人的道德直觉自由裁量。”[1]在这种法律思维的影响下,《婚姻法》虽然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但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细致的制度设计,使得在适用过程中,显得立法过于宽泛、笼统。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5日和2003年12月25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但都没有对损害赔偿进行具体地规定,理论界对此也尚未形成普遍认可的比较客观的统一标准。如何掌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具体数额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标准的客观化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司法实务界都已成共识。因为多数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婚姻法解释》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与国外一些国家的规定相一致。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受到的财产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二)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配偶一方实施了以下四类法定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在实际生活中,过错方的这四类法定行为可能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但更大的损失和痛苦是来自于精神上的伤害。据田岚、何俊萍1998年对51件因婚外恋离婚案卷中无过错方当事人的上诉书或庭审笔录记载,他(她)们均遭到不同程序的精神上或心理上的损害,其中有36人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感障碍或反应。”[2]这些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上的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