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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罪热点问题探析
    【 作者·邱国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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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罪热点问题探析


      前不久,随着号称“河北第一秘”、巨贪李真涉案物品拍卖会的结束,从普通百姓到法学教授都在关注着同一个问题,受贿者死有余辜,而那些行贿者是谁?他们得了好处,受不受处罚?对行贿罪的打击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本是一对孪生孽种,连体怪胎。受贿者纷纷落马,或被送上断头台,或被投进监狱内;而那些或官运亨通,或大发横财的行贿者不仅不受制裁,有的还被当作受害者、弱者加以同情。笔者就这一热点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透视和评说,发表自己的陋见,以资诸君参考。
    一、法律规定。
      对于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打”与“不打”之争。
      对行贿罪的打击历来存在着“打”与“不打”之争,双方都列举了一大堆理由,各执己见,现概述如下,以食读者。
      支持打击者认为:首先,我国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既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行贿罪,那么凡符合条件的都应予以打击。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机关尚且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还谈何法治。其次,行贿犯罪是衍生腐败的“犯罪链”,腐败温床上一个最容易扩散的毒瘤;它不仅引发受贿犯罪,往往还会导致渎职犯罪。所以,要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重拳打击行贿犯罪,从源头根除腐败。第三,行贿者之所以乐此不疲,其根本原因就是他们能从中获得丰厚的回报。行贿已成为成本最低、风险最小、利润最大的达到目的最有效的手段。以我市2003年法院判处的全部10件受贿案件为例,行贿者或得到提拔,或在经济上获得巨额利益。受损害的自然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这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第四,追求法律的公证,就不应该用经济学的观点来衡量,因而不能考虑执法成本问题。
      支持不打者认为:首先,贿赂犯罪是“一对一”的犯罪,往往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直接证据十分有限,司法机关为争取行贿者作证,获得所谓的“污点证人”,只能采取“辩诉交易”的方式,两害相权取其轻——以不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为代价,打击更为严重的受贿犯罪。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1999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綦江虹桥垮塌案,虹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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