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 法律文件·有效 】

      帮助
     
    『发布时间』2000年10月31日
    『生效时间』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十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五条国家保护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第十六条归侨、侨眷有权接受境外亲友的遗赠或者赠与。

      归侨、侨眷继承境外遗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有权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

      第十七条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国家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

      归侨、侨眷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

      第二十条归侨、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照发。

      第二十一条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讲学的,或者因经商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给予保护。

      第二十三条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合法使用的土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占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补发,并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淌略鹑巍?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十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五条国家保护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第十六条归侨、侨眷有权接受境外亲友的遗赠或者赠与。

      归侨、侨眷继承境外遗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有权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

      第十七条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国家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

      归侨、侨眷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

      第二十条归侨、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照发。

      第二十一条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讲学的,或者因经商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给予保护。

      第二十三条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合法使用的土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占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补发,并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淌略鹑巍?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
    联想参考
    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案例文书
    金丽雯因不予强制迁移户口决定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诉案
    颜光辉不服永安市人民政府限期房屋拆迁决定案
    法学资料
    中外法律对公证文书和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之比较
    背景资料
    立法聚焦:《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四月出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共113件)
    地方法规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2005年度工作量化目标责任总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单位关于对老年归国华侨给予生活补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侨办等九部门《关于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为侨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