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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潍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李俊和与被告尹继信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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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潍民三初字第4号

    原告李俊和,男,56岁,汉族,业余诗人,住临朐县杨家镇潘家埠村。
    委托代理人刘锋,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继信,男,50岁,临朐县人,大众日报社职员,住该社。
    原告李俊和与被告尹继信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原告的起诉状中,将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卷烟厂亦列为被告。本院受理后,2005年6月2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卷烟厂的起诉。2005年6月9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通知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卷烟厂退出诉讼。2005年6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俊和委托代理人刘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继信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5月8日,被告尹继信提议为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卷烟厂生产的“八喜”牌香烟八喜句配诗(因被告尹继信是青州卷烟厂的宣传顾问),原告接受后经过勤奋构思,独立创作了“八喜句配诗”八首三十二句。同年7月,原告把诗交给被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改动一处两字后寄给了青州卷烟厂,并以被告名义于同年8月30日在其内部报刊《星光》报上发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作品署名权,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重大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恢复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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