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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山西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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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8月22日
    『生效时间』2006年8月22日

                     晋政办发〔2006〕5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指导意见》是在总结和吸取近年来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和一系列事故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国有重点煤矿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并明确了相关制度和措施,为国有重点煤矿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基本原则,对进一步促进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都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切实掌握其核心内容和主要精神,提高对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扎实细致工作,努力实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生产目标,为全省煤矿安全明显好转做出贡献。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
      为了确保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必须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做好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以下国有重点煤矿实施监管:中央驻晋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包括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控股的煤矿)、省煤运总公司及省煤炭进出口公司控股的煤矿;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以省监狱管理局监管为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为辅。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重点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一是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源,加强日常监管;二是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实施联合执法;三是发现应当由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
      三、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技术装备,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
      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吨煤不少于15元的标准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生产安全费用必须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必须保证在以下范围列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
      (十)完善和改造防治矿井顶板灾害;
      (十一)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四、严格执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山西省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核定下达省管煤矿企业2006年度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的通知》中的核定额度,足额一次性存入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影响风险抵押金存储。
      五、严格培训制度
      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
      (一)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二)煤矿矿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三)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必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进行复训,保证上述人员持证的连续性。
      六、严格隐患排查制度
      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必须登记建档,并制定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要求,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按管辖分工书面报告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自身力量不能治理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随时报告,以便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组织研究和攻关。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
      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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