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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8月24日 『生效时间』2006年10月1日 『法规联想』背景资料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现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总局。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 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二条 税务机关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 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 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 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 (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三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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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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