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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遏制刑讯逼供的努力 对于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基本上已经形成一种共识,本文也毋庸赘述。我国公安机关历来反对刑讯逼供,虽然曾经一度走过弯路。从九十年代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也都在为遏制刑讯逼供而努力,但在具体的方法和策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公安机关的努力 建国后,我们旗帜鲜明地反对刑讯逼供。1953 年1 月30 日,公安部一份反映有两个县公安局长刑讯逼供、违法乱纪的情况简报送呈毛泽东主席,毛主席亲自作了批示,并指示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同志收集关于刑讯逼供的例证,编印成册,发给各省市公安厅局长阅读,并于各省召开公安局长会议时当作教材,对全国所有公安局长进行一次教育。随后,包括16个案例和导言的《反对刑讯逼供 反对违法乱纪》小册子印发,全国公安系统内开展了反对刑讯逼供、反对违法乱纪的检查和斗争。 [39] 1956年,彭真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再次强调了反对刑讯逼供,禁止肉刑。1958年,按照周恩来的指示,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通过《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明确把“不准刑讯逼供”列为纪律之一。依靠我党领导人的高瞻远瞩和公安机关的自律教育,反对刑讯逼供运动似乎已经初具成效。可惜好景不长,反右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中,审判组织名存实亡,革命委员会和群众组织代行使了预审职能,讯问成为镇压异己力量的一个途径。刑讯逼供现象在当时非常严重。 [40]文革时期的专案组还总结了一些刑讯方面的经验:一人供听,二人供信,棍棒底下出材料,后半夜里出成果……并在公安机关全国性会议上加以介绍,结果流害全国。文革结束后,公安机关的工作步入正轨。但是,刑讯逼供却如影形随。根据统计,仅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1979年至1989年答4000多件。而1990年全国公安系统严重刑讯逼供案件发案起数和涉及干警人数分别比1989年年上升28.6%和42.5%,1991年1至9月的发案起数又与1990年同期持平,居高不下。 [41]这引起了最高公安部门的警觉。为此,公安部在92《决定》中对遏制刑讯逼供作出了如下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普法教育,对干警深入进行增强法制观念、禁止刑讯逼供的教育。各公安院校和有关的培训班,要把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禁刑讯逼供列为教育训练的重要内容。公安部刑侦、治安和预审等部门要根据办案实际,编写实用性、针对性强的办案基本知识材料和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供干警学习。有条件的要制作录像带,运用形象教育,以增强效果。新干警都必须经过办案程序、办案基本知识和严禁刑讯逼供的教育方能上岗。要在执法办案的干警中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边干边学活动,认真总结交流侦查、审讯工作中好的做法,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办案人员具体传授侦查、审讯方法,不断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和工作效率。
92《决定》还对如何制止刑讯逼供作出了以下部署:“整顿的重点是派出所、刑警队、治安队、收审所、拘留所、看守所和预审部门。要在深入教育、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联系本单位的实际,查出存在的问题,就事论理,议后果,论危害,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干警中发生的一般刑讯逼供行为,要通过自我检查、自我教育,自觉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刑讯逼供案件,要领导负责,组织专人,限期查处。对问题较多、自身又不认真检查、纠正的单位,上级公安机关要帮助整顿。”由此可以把公安机关遏制刑讯逼供的主要措施纳为教育警察、整顿部门、自我检查、领导负责,这是一种通过自律来遏制刑讯逼供的路径。此项运动进行三年后,由于“刑讯逼供问题仍比较严重”,公安部又发布了《关于集中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通知》(以下简称95《通知》)把教育活动又提到一个更重要的地位。这次活动专门就刑讯逼供开展了分阶段式教育,并要求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过问”,甚至规定于1996年3月底向公安部写出专题报告。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公安部先后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对禁止刑讯逼供进行了强调。在2002年1月的全国公安厅局纪委书记会议上,公安部指示,今后省级公安机关一年内发生两件刑讯逼供,或两件滥用枪枝警械致人死亡案件,或各发生一件致人死亡案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必须到公安部检讨和接受检查。 [42]在2003年,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进行清理整顿,已将33761名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并清退、解聘了10940名素质较低、不适合公安工作的有关人员。 [43] 2005年,可能由于佘祥林案的触动,公安部在全国公安系统展开了群众信访接待活动,重点查处群众反映的公安民警刑讯逼供问题,据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4]
在地方上,很多地区的公安机关,为了强调文明执法,在全省或者全市范围内实行了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的举措。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出台了“三项措施”,为犯罪嫌疑人免费提供律师在场,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全程录像;浙江省公安厅在浙江省公安机关留置、审查场所实行全程监控,全面实行留置措施网上报备制度;南京市公安局发布“六项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政委或分管政工的领导一律就地免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处、分县局长、支队长一律就地免职;广东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实行领导包案、挂案制度,今后凡是发生重大刑讯逼供案件,都必须由纪委书记亲自组织力量进行调查;2005年下半年以来,各省公安厅还开始了定期接访的大行动,重点处理刑讯逼供申诉问题……这些努力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舆论效果,让民众看到了执法机关遏制刑讯逼供的决心。其中,有些规定倍受舆论好评。例如,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办法》(2003)规定:对直接参与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的领导均予以开除处分。同时,有关办案单位或发案单位的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要一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果刑讯逼供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在查处中包庇袒护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办法还根据不同情节,制定了纪律处分的具体规定。处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县(市、区)公安机关当年发生两起致人轻伤以上且情节恶劣的刑讯逼供案件,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因刑讯逼供而造成冤假错案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公安局主要领导应当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
(二)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学看来,一种现象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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