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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饭店合资经营合同
    【 合同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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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饭店合资经营合同

    ××××和××××、××××、××××(××××为其三家授权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出资,在中国××市建立并经营合资企业,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 合营双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双方如下:
    甲方:××××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分别委托××××为其授权代表。
    1.××××: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2.××××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3.××××: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二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合营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称:中文:××××(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如公布新法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 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营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经营具有现代化水平的××俱乐部,为中外人士(新闻工作者、实业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会议、办公、通讯、康乐、食宿场所和服务。通过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优质、高效率的服务,获得双方均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社交和会议场所、康乐项目、旅馆、办公楼、餐馆、附属的通讯设备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关的生活、工作服务设施。
    第八条 合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的规模如下: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旅馆部分约 ××平方米(约××间客房),
    办公楼部分约 ××平方米;
    原有建筑物面积 ××平方米。
    第四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美元。投资中包括下列费用:
    1.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的土地处置费;
    2.市政工程设施费;
    3.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移转合营企业的作价;
    4.设计费(包括勘测费);
    5.建设费(包括新建筑的建设及F.F.E.庭院绿化和附属设施的建设);
    6.筹建费;
    7.开业筹备费;
    8.新建筑建成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9.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会决定的不可预见的开支费用。
    第十条 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行了处置,其处置费为××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移交给合营企业,作价为××美元。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为××美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美元,占××%;乙方出资额为××美元,占××%。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以如下方式出资:
    1.甲方:甲方的土地处置费××美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合计××美元,作为出资。土地处置费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资一览表》。
    2.乙方: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乙方三家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以下规定向合营企业缴足全部出资额。
    1.甲方土地处置费××美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甲方应在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天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交付合营企业验收。
    2.乙方应分两批将其缴足的注册资本现金××美元汇入合营企业开立的银行帐户。
    第一批应于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十五(15)天内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二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利率××%/日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如超过期限×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合营企业发给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所需的投资总额中,除本章规定的注册资本××美元外,不足部分××美元由合营企业另行筹资。
    第十七条 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投资总额中不足部分的资金××美元,合营企业委托××银行牵头、××银行为副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投资总额如超过××美元,合营企业可向上述国际银团申请接受以建设费(《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美元)的×%为限度的备用信贷。
    如仍不足,合营企业在得到中国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其它银行申请接受以投资总额中未完成投资(投资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费的×%的金额)为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接受贷款,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下进行。按××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数额提供担保。合营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提供给××以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收取担保费。
    第十九条 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
    第二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天内书面答复是否接受转让,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转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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