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第八章 其他规定
    【 合同实务 】

      帮助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合同的管理和解释
      合同的管理
    (一)合同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1.合同管理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合同管理定义为:合同管理是指具有合同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的授权范围,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监督检查合同当事人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制止和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活动,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障合同法贯彻实施的行政管理的总称。当然这个合同管理的定义是从狭义上讲的。广义的合同管理既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进行鉴证和公证,对无效合同进行确认和处理,对违法合同进行查处,对合同纠纷进行仲裁和审判,也包括以法人为主的合同主体对自身合同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2.合同管理的意义
    (1)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均是在公平自由的基础上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享有平等的权利。反映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关系的合同,均要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和制约。所以,能否依法订立和切实履行合同,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通过对合同的行政管理,制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以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贯彻我国《合同法》对进一步推行合同法律制度具有重大作用,但是,尽管《合同法》颁布之前,已实施过《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少数地区或者个别企业的领导者还不会用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办法管理经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办事。有的不懂得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签订合同的条款不齐备,内容不具体,责任不明确,文字表述不清楚,在履行时发生纠纷,互相扯皮。有的单位签订合同后,不讲信用,擅自毁约,给对方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有的部门或单位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把显失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对方,损害对方的经济利益。有的上级领导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乱加干涉,以权代法,以言代法,造成企业违约,难以处理。以上种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合同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因此,必须深入全面地宣传《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加强对合同的行政管理,维护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法制,严肃合同纪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对提高当事人契约意识、法律意识,为企业依法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有利的帮助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济主体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提高自我的契约意识、法律意识,做到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二)合同管理的原则
    合同管理原则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等,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和企业等经济组织对合同的自律管理,以及在发生纠纷时,有关部门予以调解、仲裁和司法等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简单地讲,也就是合同管理主体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搞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我国合同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须依法管理的原则
    合同管理机关,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否则,合同管理机关所作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据实际情况,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法管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1)管理主体必须是法定或经授权的组织。合同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和组织。它必须经国家专门明确规定和特别授权,并非任何单位或部门都可以成为具有管理职能的合同管理主体。我国合同的管理主体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公证机关和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自身等。
      (2)管理权限合法。有权进行合同管理的主体在行使其管理权时还必须是在国家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进行,不能越权行使管理权。例如: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就只能由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机关来行使,而其他合同管理主体就无权行使这项权利;业务主管部门只能管理本系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对本系统以外的合同则无权管理;合同的仲裁和公证只能由相应的仲裁机构和公证机关来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无权来行使对合同的仲裁权和公证权。
      (3)管理主体应依合法程序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其管理职责,对违法合同的查处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进行执法。对合同的鉴证也应本着法律的规定公证合理地进行。要杜绝合同管理中的“以罚代管”,“重收费、轻监督”的现象。其他合同管理部门也应严格依法管理,对合同的公证或对合同纠纷的仲裁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真正贯彻好依法管理的原则,现阶段还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健全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是提高合同管理主体人员的素质。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通常涉及到国家、集体或当事人三者的利益,合同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和处理问题时,应当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三者兼顾。
      3.贯彻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合同管理就应当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改变过去管得过多过死的严格管理为监督检查和服务相结合的科学管理,通过对合同的管理,达到为生产流通服务的目的,保障产、供、销、运各个环节的正常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坚决反对和制止任何借合同管理之名,对合同当事人实行关、卡、压的不良倾向和违法行为。
      合同管理机关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
    (1)广泛宣传《合同法》。各合同管理主体都应注重这项服务工作,以此来增强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合同和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订、推行和发放,防止合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反法律条款。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3)大力开展合同的鉴证,防止不必要的合同纠纷,或违法活动的出现。
    (4)广泛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企业事业单位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当事人遵守和履行合同,为合同法律制度的广泛推行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还有打击违法活动,保护合法经营等,都是为了各经济组织更好地实现其经济目的服务。
      (5)在合同主体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管理主体要依职责积极地进行调解,防止争议的进一步扩大,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统一管理和分工协作相结合的原则
    统一管理也就是合同管理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合同的主管机关不仅可直接管理各类合同,其他合同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也统一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这样可以避免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一盘散沙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