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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 合同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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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概念、形式及成立条件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概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受让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在约定的地区、期限内和按约定的方式实施专利技术。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
      按照让与人出让专利使用权和受让人取得专利使用权的程度和范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分为如下形式:①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②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仍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权,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对同一专利技术的使用权。③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同时让与人不仅保留着在该范围内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而且还保留着在该范围内将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出让给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许可形式可以包含给予受让人再转让许可。再转让许可应当是普通实施许可。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成立条件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①专利权人自主、自愿地将其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也应自主、自愿地接受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如果是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征得共有专利人的同意。
      ②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在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单位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专利,如果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③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负有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允许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该项义务的,专利局可以根据具备实施条件单位的申请,给予申请单位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但是,应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条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当包含下列条款:(1)项目名称;(2)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3)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即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还是普通实施许可等。(4)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包括地区范围、期限范围和方式范围;(5)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6)技术情报、资料及其保密事项;(7)让与人提供技术资料的数量、期限、地点和方式;(8)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10)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12)约定的其他事宜。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让与人的义务。主要是:保持其专利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主要指交付专利年费;交付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受让人的义务。主要有:一是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二是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三是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1)让与人的责任。主要是:
      让与人不履行合同的,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让与人逾期达一定期限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让与人应当返还使用费,赔偿由此给受让人所造成的损失。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2)受让人的责任
      受让人不履行合同的,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逾期达一定期限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让与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应当补交使用费,赔偿由此给让与人所造成的损失。受让人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让与人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九)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1.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用所订立的合同。
      (2)特征
      ①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一种实用、可靠、能够在约定的领域内应用的现有的技术,而不是尚未研究开发或者正在研究开发的技术;
      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标的具有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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