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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 辽宁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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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7月17日
    『生效时间』2006年7月17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维护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招生管理,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所划定的学区将《入学通知书》及时发给学校所在学区内应入学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确保本地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在公办学校就读有位。

      (二)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严禁任何初中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招生考试。从2006年秋季起,对不依照“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招生办法进行招生的公办学校和违反省、市招生政策的民办学校,将责令其纠正错误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规入学(或借读)的学生,中考时不能享受指标到校招生政策。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小学、初中不得举办音乐、美术、体育方面的特长班,更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不得在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加收费用。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时不得与升学挂钩,禁止“小初衔接”的入学方式,小学毕业生一律按划定学区就学。

      二、规范办学行为,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

      (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要求,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发展实际,从今年起,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进行全面规范,将其全部恢复为公办性质学校,实行“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的招生办法。

      (二)原“国有民办”学校今年不招新生,如有小学升初中的学生,其小学升初中的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今后,原“国有民办”学校原则上停止招生;如确需继续招生的,由所在地区教育局或举办者划定学区招收公费生,经市教育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对已恢复为公办性质的原“国有民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初一、小一),要合理配备师资。其中区级以上骨干教师的比例要与本地区公办学校的平均比例大体相当。

      (四)原“国有民办”学校恢复为公办性质后,原在校生按照原办学体制、师资配备、教育教学计划进行管理和教学,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加大投入,整合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促进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不断增加教育投入,确保教育所需经费,整合教育资源,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此次取消“国有民办”学校是加速教育均衡化的一次机遇和契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联办、资源整合、干部轮岗、教师流动、学区调整等多种手段,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师资水平、学苗来源、教师待遇、办学质量等各办学要素达到均衡化,实现整体提高。

      (三)市政府将大力支持和引导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在各县(市)、区积极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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