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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制土地违法:“先行拆除权”不是灵丹妙药
    【 作者·符向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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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在此前的摸底调查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后,国土资源部总结了造成政府土地违法的七大病因。除管理体制、问责机制等环节外,国土部有关专家还在其官方网站首次提出,一些地方法院的不作为是造成大量违法用地查处不力的重要原因。鉴于此,专家表示,可以考虑赋予国土部等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用地的“先行拆除权”,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违法带来的损失。(中新网10月16日电) 

      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原来这是不久前在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发表的题目为《堵漏洞 治根本——遏制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调查与思考》一文中,相关人士提出了上述观点。 

      文章称,法院不作为问题在土地违法事件中反应突出。从执法实践看,拆除建筑物应该是对违法者最有威慑力的处罚。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仅能作出拆除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只能申请地方法院强制执行,且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向法院支付高额执行费。但目前一些地方法院不作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收了费也不执行,最后不了了之。 

      对此,该文章建议,应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法院不作为问题。同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程序,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的“先行拆除权”,以便将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在初发阶段。当事人对拆除不服可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认定国土资源部门拆除错误的,国土资源部门予以赔偿。 

      对以上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众所周知,土地违法的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早在数年前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出,新一轮圈占土地的动因主要是各地竞相攀比搞招商引资的土地政策优惠,基层政府往往成为土地违法主体(成都商报2004年8月28日消息)。这样的话从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的口中说出,一度超乎人们的预料。土地违法的主体怎么不是耕种土地的农民,而是基层政府呢?原来是基层政府树形象工程的政绩冲动使然,是地方政府和少数人能从土地违法中获得巨大利益使然。农民不是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是被管理者,是弱势群体,绝大部分情况下,他们是无力成为土地违法主体的。 

      按说,国土资源部门早就意识到地方政府是土地违法的主要因素,作为土地专管的各地土管部门早应该恪守职责,加强事前监管,严格把好用地审批关,认真调查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及早向上级部门反映举报,争取支持,以加大查处力度,最大限度遏制政府土地违法现象。但几年过去了,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非但不见一点减少反而愈演愈烈,几乎不可收拾。几年来政府非法用地的数据一路飙升,一波波 “圈地敛财”的运动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挥霍殆尽,人均耕地面积锐减,大量失地农民四处流浪,演变成剧烈的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格格不入。 

      地方政府成为愈演愈烈的土地违法的主体说明什么?只能说明作为“土地爷”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失职,反映出各级土地主管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土地违法的主体未必是土地管理部门本身,“土地爷”也不是直接的违法主体。然而实际结果却是,在这些“土地爷”的眼皮底下大肆非法使用土地的现象不断发生,大量良田流失,千万农民无家可归,“土地爷”们压根就没能守土尽责!利益驱使下,“土地爷”们监管失位,要么成了土地违法主体的帮凶,要么眼睁睁看着政府部门负责人在对土地违法,却能够睁眼闭眼,视而不见。以地谋财,土地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的钱袋子,“土地爷”俨然是一地政府的钱掌柜。 

      对土地使用以及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以及土地调控政策、规定、制度、措施相继出台,也赋予了国土资源部门相应的行政执法权限,并要求其严格依法行政。其中,非法用地涉及犯罪的,要求国土部门将所查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无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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