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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山西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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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
    『生效时间』2006年11月7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6〕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映。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确保全市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辖区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辖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晋城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市、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置;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财政局、公安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1.1 特别重大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晋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置需要,成立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 长:晋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组长:协助分管金融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晋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市委宣传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晋城市分局、晋城银监分局、市法制办、事件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视情况请市人大法制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各成员单位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的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内设机构: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的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2.1.2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市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市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1.3 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有关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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