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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的通知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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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4年6月23日
    『生效时间』1994年6月23日
    『标  题』印发“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各化工集团公司,部属企业、院(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激励各单位和广大职工努力搞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特制订《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已经第一次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国发〔1992〕41号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努力提高化工产品实物质量和企业质量经济效益,根据部化生发(1992)1011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质量工作决定的实
    施意见》中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评选范围
      全国化工行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乡镇化工企业)、合资化工企业、化工科研和设计院所、行政机关及其它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厂(矿、院)长、经理及职工,均可参加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或优秀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化工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质量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主要领导一贯重视技术监督工作,坚持贯彻落实
    “以质量为中心,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技术监督工作方针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特别是在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和贯彻执行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方面成绩突出的。
      2、设有技术监督机构和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并配有精干有力的工作班子,在厂(矿、院)长、经理的直接领导下有效地行使各项职能。
      3、主要产品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已实现计控一体化。
      4、经国家、部、省三级抽查,产品实物质量连续三年(含当年,下同)合格率为100%;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产品质量等级品率、损失率、产品销售率和新产品产值率等指标为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前三名);每年都获得2-3项部、省级以上优秀QC成果奖或科技成果奖,经济效益连续三年有显著提高
      (二)优秀厂(矿、院)长、经理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一贯重视并亲自领导本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工作制度,把质量、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上来抓。
      2、在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不断强化技术监督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
      3、本单位的标准、计控、质量、安全等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水平名列全国同行业前三名,质量经济效益连续三年有显著提高。
      4、本单位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技术监督标兵评选条件:
      1、从事技术监督工作三年以上,一贯热受本职工作,对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认真负责,连续三年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在深化改革中,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在提高产品实物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或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化、计控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
      3、努力钻研业务,质量意识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三、评选步骤
      1、根据化工生(1992)1011号文精神,化工部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分配评选先进单位,优秀厂(矿、院)长、经理及技术监督标兵名额指标。
      2、先进单位和优秀厂(矿、院)长、经理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审核、推荐,化工部批准。
      3、技术监督标兵由所在单位推荐,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审核,化工部批准。
      四、奖励办法
      1、先进单位由化工部颁发“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奖牌、荣誉证书,获奖单位可以给厂(矿、院)长、经理等领导集体一次性物质奖励;
      2、优秀厂(矿、院)长、经理由化工部颁发荣誉证书、奖章,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3、技术监督标兵由化工部颁发荣誉证书、奖章,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
      4、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优秀厂(矿、院)长、经理和标兵,由化工部发文命名并刊登中国化工报表彰。
      附表一: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推荐表
           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推荐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隶属关系:
     ┏━━━━━━━━━━━━┯━━━━━┯━━┯━━━━━━━━━━━━┯━━━━━━━━━━━━━━━━━━━━━━━━━━┓
     ┃厂(矿、院)长、经理姓名│     │职称│            │                          ┃
     ┠────┬───────┼──┬──┼──┼────┬──┬────┤                          ┃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挂│    │                          ┃
     ┠────┴───┬───┴──┴┬─┴──┴───┬┴──┴────┤                          ┃
     ┃技术监督机构名称│       │质量检验机构名称│        │                          ┃
     ┃ 及工作人员数 │       │ 及工作人员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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