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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的通知
    【 江西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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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9月26日
    『生效时间』2006年9月26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的通知

      文号:余府发〔200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共计34项)

      1、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1元至5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条】

      2、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5元至25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条】

      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5元至25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条】

      4、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5元至25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条】

      5、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元至10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条】

      6、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5元至25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条】

      7、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10元至50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条】

      8、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10元至50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条】

      9、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条】

      10、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1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条】

      11、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对单位每日罚款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条】

      12、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影响城市市容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条】

      13、火车、长途汽车进入市区,船舶进入港区,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及港区水域倾倒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0元至100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14、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

      1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16、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

      17、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

      18、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不超过200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

      19、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道路的,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元罚款。【《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

      20、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处以每车次20元罚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处以每车20元至100元罚款。【《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

      21、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收费行为。【《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

      22、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服务费后,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处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九条】

      23、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省人大《江西省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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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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