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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
    【 部门规章·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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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2年8月29日
    『生效时间』1992年9月10日
    『特别提醒』!请注意: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标  题』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一九九二年二号文件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加快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增加企业定价自主权,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
    各地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一九八六年颁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产品(商品)目录》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将原属中央一级管理价格的商品,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管理二十二种,放给企业定价五百七十一种,列入修订后目录由中央一级管
    理价格的八十九种。现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所列品种,其价格管理分三个层次:国家物价局管理、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
      二、国家物价局是全国物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其价格由国家物价局管理或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由国家物价局审定,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审定,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物价局单独发文或由国家物价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的,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发文,但须会签国家物价局,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
      三、本目录所列品种,只管纳入指令性分配计划的商品价格,指令性分配计划以外的商品价格放开;无指令性分配计划或计划内外价格并轨的,管全部商品价格。
      四、本目录所列品种,实行国家定价的,其价格一经确定,各地、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都须遵照执行,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提高或降低;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品种,由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五、本目录中注明“规格等级型号”、“管理内容”、“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品种,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只管上述范围的商品价格;上述范围外的商品价格管理权限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确定。
      六、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价格的品种,如果几个部门同时生产,原则上执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价格。非归口管理部门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提出意见,经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后,会同国家物价局另定价格。
      七、中央直属企业生产地方定价的商品,原则上执行地方定价;如执行地方定价有困难,可商地方物价部门另定价格;意见不一致时,由国家物价局裁定。
      八、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按进出口商品的作价规定及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九、对于明确放给企业定价的品种,各地、各部门必须把定价权真正落实到企业,不得截留。为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暴涨暴跌,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企业定价的指导,对放开的价格进行必要的监测和宏观调控。必要时,可以对其中少
    数重要的品种规定差率、利润率以及实行其他临时性控制措施。
      十、本目录颁布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应尽快修订省级及省以下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重要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各地物价部门在修订目录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具备放开条件的商品价格,大胆放给企业;少数对地方经济有重要影响、地产地销、易产生区
    域性垄断的商品价格,由地方物价部门管理。
      十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十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起执行,一九八六年颁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产品(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一)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及指定企业名单
      (二)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
      (三)放给企业定价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
     
         附件一:《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及指定企业名单
      附件一(1)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
    --------------------------------------------------------
    编 号|     类别、品种      |  规格、等级、型号    |  管理内容 |   价格形式    |
    ---|----------------|--------------|-------|-----------|
     一 | 煤炭产品           |              |       |           |
    ---|----------------|--------------|-------|-----------|
     1 |原煤(包括洗原煤)       |              |出厂价格   |国家定价       |
    ---|----------------|--------------|-------|-----------|
     2 |洗精煤             |              |出厂价格   |国家定价       |
    ---|----------------|--------------|-------|-----------|
     3 |混煤(包括洗混煤)       |              |出厂价格   |国家定价       |
    ---|----------------|--------------|-------|-----------|
     4 |块煤(包括洗块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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