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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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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2年8月11日
    『生效时间』1992年8月20日
    『标  题』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
    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
    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企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
    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在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费,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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