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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
    【 法律文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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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87年9月5日
    『生效时间』1988年1月1日
    『法规联想』法律2篇8次 行政法规9篇13次 司法解释3篇25次 部门规章140篇210次 地方法规499篇761次 其他文件3篇7次 法学论文9篇25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背景资料40篇52次  〖待检类别:合同范本 〗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本条联想』行政法规2篇2次 部门规章1篇1次 地方法规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2篇3次 地方法规3篇3次 法学论文2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本条联想』行政法规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本条联想』行政法规2篇2次 部门规章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本条联想』行政法规2篇2次 地方法规15篇20次 背景资料1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
    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4篇4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本条联想』行政法规2篇2次 部门规章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本条联想』行政法规2篇2次 部门规章3篇3次 地方法规8篇10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
    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
    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
    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
    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
    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
    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
    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
    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
    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
    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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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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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引用的文件
    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正)
    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其他规范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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