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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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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30日
    『生效时间』20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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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39 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 职 资 格 监 管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节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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