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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执行难”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司法领域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是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的特殊的现象。究其原因,不仅有立法制度不完善、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执行能力不强等因素,还有公民的法律素质较低、法律信仰的缺失、人为的干预执行等因素。为此,中央政法委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提出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执行威慑机制由此进入司法视野,有关这方面的探讨开始日趋热烈。但总体而言,对执行威慑机制还停留在理论探讨和机制设想的层面,结合执行实践的实证研究和具体分析的不多,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对执行威慑机制的理解还不深入。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和实例,从对执行威慑机制内涵的理解入手,谈谈基层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具体措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一、 执行威慑机制的内涵
在中央政法委发出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与人民银行、工商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这使我们对执行威慑机制有了一个较为直观的理解。
在学理上,执行威慑机制是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成本等途径,增强对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威慑力,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使绝大多数生效裁判通过债务人主动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实现,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最终在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机制。
从中可以看出,执行威慑机制有以下内涵:
1.执行威慑是一种法律机制。它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社会规范。它是围绕着解决法院“执行难”而人为构建的一种法律机制。
2.执行威慑机制是一种长效机制。其目的是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成本等途径,促使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彻底解决法院“执行难”。
3.执行威慑机制是以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主导、以其他相关部门广泛参与和密切配合为基础的法律机制。
4.执行威慑机制具有提高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培育群众的法律信仰,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 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具体措施及法律依据
(一)针对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专门的执行方法。
1.建立公告执行制度。
公告执行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被执行人居无定所、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不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住所的案件;被执行人长期逃避执行,举家搬迁,转移财产的案件;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案件。
公告执行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公告执行的适用程序: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做出决定;重大的案件由三名执行员进行合议;执行公告的发布稿经执行局长、主管副院长签发;张贴执行公告的范围应限定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居所等区域;公告执行的过程需要当场拍照;对故意撕毁法院执行公告的行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2.建立敦促执行制度。
敦促执行主要针对被执行人长期逃避执行、消极配合执行的案件。敦促执行的适用程序主要是将被执行人姓名、生效法律文书的案号、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具体法律义务等内容印成敦促执行书,张贴至大街小巷、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被执行人工作、经营、居住、生活等场所,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氛围,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3.建立悬赏执行制度。
悬赏执行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被执行财产以及故意躲藏、逃避执行的案件。
悬赏执行的适用程序:应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必要时由三名执行员进行合议;悬赏执行公告的发布稿经执行局长、主管副院长签发;悬赏执行公告张贴至大街小巷、车站等公共场所及被执行人工作、经营、居住、生活等场所;悬赏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悬赏执行的信息应有执行局专人收集,针对收集的信息承办人员应尽快落实,如果依提供线索执结了案件,要对提供线索人严格地兑现和保密。
4.建立曝光制度。
曝光制度是指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的姓名、生效法律文书的案号、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具体法律义务等事项在报纸上、网络上进行曝光。同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河南法院网对全省法院2004、2005年度未结执行案件进行公示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曝光制度要注意以下事项:(1)曝光前要向被执行人发出预告通知书,告知其“如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进行曝光。”(2)曝光的对象要严格限制。有以下情形的不宜曝光:特困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涉及公民隐私的案件;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件;被执行人请求法院不予曝光且经法院审查认为理由合法、合理的案件。(3)曝光信息应及时更新。对已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及时删除。对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的案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被执行人请求也可以删除。对需要挽回社会影响的案件及时采取措施。(4)曝光制度应严格把关。经承办法官提出建议、执行局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交有关部门公布。
(二)建立限制被执行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
该项制度应与公告执行、悬赏执行、曝光制度衔接、配合使用,旨在约束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或者转移财产,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成本和代价,通过对其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限制被执行人自由和权利的相关制度可以从居民身份证号码入手,广泛延伸到被执行人可能使用的场合。
1.限制高消费。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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