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989年8月15日 『生效时间』1989年8月15日
『法规联想』 〖待检类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标 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国营事业单位取得采矿权可以适用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规定的答复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质矿产部: 1989年7月4日来函收悉。 按照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没有限于企业单位,因此,国营事业单位取得采矿权,可以适用矿产资源法关于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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