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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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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86年11月24日
    『生效时间』1986年11月24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标  题』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发布单位』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者的抢救,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工厂(车间)、实验室以及基层急救机构。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生产、使用、贮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环保、劳资等部门的负责人。其职责是:
      1.接到中毒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救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听取指示;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抢救人员和物资的调配,以及伤员运输等现场的指挥工作。
      3.负责对本厂各车间贮备抢救设备、药品等的审批;
      4.必要时请求其他单位支援,并负责中毒事故的善后处理;
      5.督促、检查急救与救护人员的政治与业务学习。
      第四条 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人以下可成立救护队。配救护队员若干人。昼夜值班。其职责是:
      1.负责对发生事故现场的中毒者或伤员的抢救、搜寻与运送;
      2. 负责对中毒人员的救护、包扎、人工呼吸等;
      3.负责对各车间防保器材、药剂的检查与维修,防止因误用和失效而酿成意外。
      第五条 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急救室或急救组,并装备充足的急救器材与药品。急救组的成员应包括职业病科、内科、眼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其职责是:
      1.对急性中毒者的诊断分级,调查中毒原因,制订抢救治疗方案与医学观察等;
      2.决定重症患者的会诊、转院,患者转院治疗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3.负责对中毒患者治愈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 有毒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有剧毒车间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昼夜值班,以便发生急性中毒时进行紧急抢救。车间抢救组由车间主任担任组长,安全员、工艺员、救护员、检修班长等参加。其职责是:
      1.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指示和援救;
      2.组织检修工人抢修发生故障的设备,切断毒源,终止毒物的继续泄漏与扩散,并对已泄漏的毒物进行适当的处理;
      3.积极抢救中毒人员,协助救护人员、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抢救。
     
         第三章 设备与器材
      第七条 有毒车间(岗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眼镜、衣服、手套、胶靴等,存放在玻璃柜内.并有醒目的标记,便于随时取用。
      第八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如酸、碱等)或有能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有机磷农药、苯的氯基硝基化合物等)的车间(岗位),应没有一定数量的洗眼、喷淋等冲洗设备。
      第九条 有毒车间应备有急救箱,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箱内的药品和器材。
      第十条 急救室应有一定数量的床位,配备救护车、担架、供氧式呼吸器、苏生器、吸痰器、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包、导尿包、静脉切开包、洗胃器、洗眼器具、各种型号的注射器和常用急救药和解毒剂以及心电图或监护仪等。此外,还应配备供现场抢救用的急救箱。
      第十一条 救护站应备有专用救护车,车内应备有担架、过滤式或供氧式防毒面具、苏生器及其他抢救用具等。
      第十二条 有毒车间应存放一定数量供洗消有毒物料的中和剂、吸收剂和对抗剂等。
     
         第四章 联络与急救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与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抢救网络系统。要强化联络与报告制度,及时地、高效率地进行抢救:
      1.中毒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报告车间负责人。
      2.车间负责人除组织本车间人员排险抢救外,应以电话报告安全部门,通知救护站和医生。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报告企业领导人,企业领导人应紧急召集抢救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对策,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3.若遇重大或多人中毒事故,应报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政府和社会上援救。
      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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