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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自2006年12月8日在安康开庭之后,我无时不再关注着该案的进展。
我们知道,近段时间以来,围绕着是否应该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可以说已引起了如潮争议。
争议可以一直进行,但司法审判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给出结论。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媒体报道说,邱兴华是10月31日提出上诉的。也就是说,如果这一报道准确的话,又如果陕西高院没有延长审理期限的话,那么,此案应在12月15日之前审结。
今天已是12月23日,我们既没有看到陕西高院延长审理期限的报道,也没有听到陕西高院同意为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的消息。
当然,面对着这样一起重大案件,陕西高院要慎之再慎,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审理是否超期的问题,在这一案件中已变得不再重要。重要的问题仍然是,陕西高院最终是否会同意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以及假如邱兴华真的被鉴定为是精神病人,此案将如何处理。
无疑,陕西高院在经受着空前的考验……
我们不难推断,陕西高院最终是否会同意为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既取决于它的胆量和智慧,也将取决于它能否在目前的这种司法氛围中保持独立。
道理显而易见。正如资深媒体人郭光东在“致陕西高院法官的一封公开信”所提到的那样——
“如做鉴定可能得罪同仁。万一鉴定出邱兴华有精神病,不能再判死刑,那么按照现在的错案追究制,就可能追究一审法官乃至一、二审检察官的责任。大家都是上下级关系,都吃法律这碗饭,犯不着的。”
如果陕西高院果真是出于此种考虑,而不同意为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的话,那么,法律人当然可以指责陕西高院缺乏独立性,对邱兴华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关注不够。
但,在笔者看来,我们更不应该忽视目前弥漫于公检法机关内部的那种不正当的奖惩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本来,作为公检法机关日常行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警察、检察官、法官而言,只有在他们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甚至构成犯罪时(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或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实施了程序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才应当予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然而,现行的奖惩制度却往往是,只要警察、检察官、法官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被认定为是“错案”,也就是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存在着“错误”,那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就有可能对相应的办案人员启动所谓的“错案追究程序”。而一旦办案人员被认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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