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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非物,但人身亡故后的遗体是物,其所有权属于死者近亲属。当所有权人的处分与死者生前对自己遗体所作安排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遗体安葬关系到如何让逝者入土为安,这并不纯粹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必须通过法律思考来解决。
王某于解放前先后娶有两名女子,但一直与“次妻”共同生活。“长妻”身故后葬于王家祖坟墓地。而“次妻”亡故后则另行安葬。王某在临终前立有书面遗嘱,明确表示与“次妻”合葬之意。但在其死后,同父异母众子女就其安葬地点争执不下,“长妻”之女诉至法院,要求将王某与其母合葬于王家祖坟墓地。
本案牵涉到人们在一般情况下较少关注的遗体安葬权问题。对此,本文依以下思路展开分析:首先探求有关遗体处分的若干法律语境,以明确遗体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地位,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对其遗体进行处分的法律效力,最后讨论在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如何分配有关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
■法律怎样看待“遗体”
遗体的法律地位至少应在物权法、人身权法、亲属与继承法等三种法律语境中考虑。
在物权法上,遗体的地位问题主要是可否将其认定为物。遗体是失去生命的人身,在人们的观念中固然无法断然割断其与生者的伦理与情感联系,但是根据物权法与物的概念,将其认定为物应无大碍:遗体是物,死者近亲属对尸体享有所有权,可依其意志供作医学或科学研究之用,但是权利的行使应受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
在人身权法上,遗体的地位与死者的人身权益保护问题有关。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确立了对死者的人身权益应予保护、近亲属对其享有独立的精神利益,以及近亲属就此实际享有并行使诉权等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司法实践在此方面的“保护逝者、救济生者”的原则立场,即对因死者各项人身权益受害而导致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提供司法救济。
在亲属与继承法上,遗体显然不符合继承法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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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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