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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广东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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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8月2日
    『生效时间』2006年8月2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6〕9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日

      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下称参保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一)本市高中(含珠海市技工学校、珠海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职部、珠海市卫生学校、珠海市体育运动学校、职业高中,下同)、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及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

      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在册学生及儿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随同父母在本市生活。

      2.父母任一方应当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是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

      (二)本市户籍不在校、未入园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专院校在册学生,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以院校为单位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尚未就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高中、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幼儿园等是指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及幼儿园(不含托儿所,下同)或中央、省驻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本市军警部队自办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大专院校是指经国家或省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第五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并按本办法规定将应由财政补贴的医疗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调整缴费标准以及由市财政补贴等办法解决。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扩面和参保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支付、管理等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幼儿园在册学生及儿童的参保工作。

      市、区妇联负责组织所属幼儿园在册儿童的参保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按规定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参保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市、区财政给予的医疗保险费补贴。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

      (四)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实行参保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定额缴费,市、区财政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一)参保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定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90元。

      (二)财政定额补贴标准:市财政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补贴;区财政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补贴。

      (三)本市户籍“低保”家庭参保人,个人不缴费,由市、区财政分别补贴60元。

      第十二条 已参加了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含香洲区被征地居民合作医疗,下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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