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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对待少数人的权利——由邱兴华之死想到的
    【 作者·褚宸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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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岁末的邱兴华之死并未使沸腾喧嚣的社会平静下来。关于此案,坊间议论很多。有人说因为他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权利被剥夺了,所以他的生命权是否被非法剥夺成为一个永远的迷。因为精神病是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而此病的存在一定得经权威的精神病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才能成立,但是否决定鉴定由法官裁断。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邱被执行枪决,致死也未进行精神鉴定。有人哀叹该案是“中国司法的悲哀”,因为“法学专家、精神病专家、律师、媒体在公权力面前是那么的苍白无力,不值一提,呼吁也好、上书也罢,彻底失败了”。还有人提到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欣克利刺杀里根总统案,通过外国案例来反衬程序正义之难。有报道,因为死刑核准权元旦收归最高法院,多省都爆发了年底处决潮。同时有人拍手称快,认为邱兴华之死对许多人都是个交待,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如果给他做鉴定,结果假如是精神病,那么司法机关将陷于多么尴尬的地位——杀,明显违法;不杀,既违背民意,也无法弥补政府对此案的投入,对被害人家属、一般公众亦无法交待。  

      邱兴华案的焦点问题,不是他是不是精神病,而是他有没有接受鉴定的权利。这个权利既然是被告人(特别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那么法庭就不应当笼统概括的用各种理由(包括“人民的名义”)搪塞和剥夺。在我看来,这个案件也是近年来关于少数人权利的典型个案。  

      民主的核心是少数服从多数,也可以说是多数统治、决定少数,但它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或损害少数人的权利。民主的出发点应该是个人的价值和自由,保护包括少数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公民权利既符合平等的价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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