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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旅同业广告中心诉北京科信必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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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旅同业广告中心诉北京科信必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222号

      原告北京金旅同业广告中心(原企业名称为北京惠丰同创医药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丁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文,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秀平,女,蒙古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北京金旅同业广告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2号。

      被告北京科信必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卫星大厦1410室。

      法定代表人王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哲,女,蒙古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科信必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辛村20号10号楼3单元202室。

      原告北京金旅同业广告中心(以下简称金旅中心)诉被告北京科信必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旅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叶文、原秀平,被告科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锦刚及委托代理人杨晓岩、白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旅中心诉称,2003年9月22日,我中心与科信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我中心将国家四类新药复方阿司匹林VC泡腾片(规格为每片含阿司匹林330mg和VC200mg,以下简称VC泡腾片)申报临床研究和新药证书的全部技术资料转让科信公司,VC泡腾片新药证书归双方共有,生产批件归科信公司所有,技术转让费为95万元等。后我中心如约将VC泡腾片全部技术资料转让科信公司,科信公司亦如约向我中心支付第一期技术转让费30万元。但其后科信公司将VC泡腾片全部技术资料转让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精公司),帮助三精公司取得VC泡腾片新药证书等,并拒绝向我中心支付剩余技术转让费65万元。科信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我中心诉至法院,要求科信公司支付65万元技术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12 285元。

      被告科信公司辩称,金旅中心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由北京惠丰同创医药技术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惠丰中心)变更名称而来,在金旅中心未说明其与惠丰中心以及北京惠丰同创医药技术开发中心东城分部(以下简称东城惠丰)之关系之前,我公司认为金旅中心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如法院确认金旅中心系本案适格原告,我公司则认为金旅中心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如下违约行为:其转让我公司的VC泡腾片技术资料未能满足申报新药证书、生产批件等要求,亦未协助我公司完善上述技术资料;其未向我公司提供VC泡腾片新药证书、生产批件和生产批准文号;其未向我公司支付检验费、评审费等申报费用;其未指导我公司完成大生产三批合格产品,按照VC泡腾片技术资料制备的样品存在崩解后不澄清、放置过程中释放气体、质量无法控制等缺陷,以致于三精公司已取得的生产批件等面临撤销风险等。我公司不同意金旅中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庆分局(以下简称延庆分局)于2005年3月29日为惠丰中心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注册号为1102291094310(1-1),成立日期为1999年11月12日,住所地为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北街15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利荣,注册资金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医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延庆分局于2006年1月17日为金旅中心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注册号为1102291094310(1-1),成立日期为1999年11月12日,住所地为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北街15号,法定代表人为丁莉,注册资金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形象策划等。延庆分局于2006年1月17日出具通知,称惠丰中心于当日经该局核准变更名称为金旅中心。另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于2003年7月9日为东城惠丰颁发的营业执照注明:字号为企1101011581877(1-1),成立日期为2003年7月9日,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西侧上龙西里41号楼2-1001室,负责人为王利荣,资金数额为8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金旅中心称东城惠丰仅系其无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

      天津市汉康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汉康)系VC泡腾片临床研究批件持有者。2001年9月7日,内蒙古惠丰强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惠丰)与天津汉康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天津汉康将VC泡腾片临床批件以及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临床方案等全部技术资料转让内蒙古惠丰,转让费为65万元;天津汉康在技术上支持内蒙古惠丰完成临床研究,指导内蒙古惠丰生产三批合格样品,将VC泡腾片口味调至符合要求,并在技术上保证VC泡腾片水溶液澄明度呈无色透明状等。2001年9月10日,内蒙古惠丰向天津汉康电汇转让费25万元。2002年2月21日,内蒙古惠丰向天津汉康电汇转让费30万元。

      2002年12月11日,内蒙古惠丰与天津汉康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曾于2001年9月7日签订合同,内蒙古惠丰买断天津汉康VC泡腾片阶段性成果(临床批件),临床研究由内蒙古惠丰进行,而现内蒙古惠丰委托天津汉康完成临床研究;惠丰中心、内蒙古惠丰共同与天津汉康签订临床研究合同并享有履行该合同的同等权利;如在临床研究过程中该品种转让第三方,新药证书归属研制单位(天津汉康)和生产单位,生产批件归属生产单位;如内蒙古惠丰不生产该品种,由惠丰中心进行成果转让,天津汉康无再转让资格;双方获得新药证书后,天津汉康协助生产单位生产三批产品并经生产地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等。同日,内蒙古惠丰、惠丰中心(甲方)与天津汉康(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完成VC泡腾片临床研究、申报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乙方负责完成更改包装后的稳定性试验,直至甲方拿到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乙方提供申报生产时三批样品和三批样品检验报告,负责整理和完善申报新药证书、生产批件的全套技术资料,达到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的要求并完成该品种新药证书、生产批件的申报;乙方负责初审的技术资料完善;乙方负责向SDA申报新药证书、生产批件,使甲方拿到新药证书、生产批件;甲方向乙方支付样品费用、检测费用、试验费用、申报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等。后惠丰中心分3次向天津汉康支付25万元。

      2003年10月12日,惠丰中心、内蒙古惠丰、天津汉康签订合同,约定内蒙古惠丰、天津汉康于2001年9月7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因内蒙古惠丰不具备生产VC泡腾片能力,该合同已中止履行;天津汉康将VC泡腾片临床前研究资料、临床批件以及全部技术独家转让惠丰中心,合同内容遵循上述2001年9月7日合同;内蒙古惠丰向天津汉康支付的55万元转让费为内蒙古惠丰为惠丰中心垫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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