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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馒头》:数字化影像电影评论作品
    【 作者·张红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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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二三月间,互联网上广泛传播、流行胡戈制作的网络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简称《馒头》),对著名导演陈凯歌担任编剧的电影《无极》剧情进行了另类解读,令观者无不喷饭叫绝,亦令陈凯歌颜面无光,以至怒斥胡戈“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并向记者透露:“我们”已起诉了胡戈〔1〕。围绕着这起纠纷,全国各大媒体都以大篇幅追踪报道,各大门户网站也进行了民意大调查,社会各界人士以自己的不同的方式力挺胡戈,认为“网络短片开启畅所欲言多媒体时代”〔2〕;甚至自动发起了“保卫胡戈联盟”〔3〕,把胡戈看作网络文化的“旗手”〔4〕,高呼:“人民支持胡戈!”〔5〕“又是一场庶民的胜利”〔6〕!但也有人质疑这是“民粹的又一次胜利”,认为“这实质上等于否定了是非对错的存在,也否定了法律的必要性”,“互联网技术恰恰给这种廉价和病态情感提供了最好的宣泄渠道”〔7〕。还有人写文章警告胡戈:“如果他不乖,人家可以举报他非法制作非法发行影像节目(他没有相应的特许证和执照),这就不是民事案件了,他有可能去坐牢”;“这件事告诉网民们一个真理:别进入自己没有权力进入的地盘”〔8〕!由此可见,通过视频短片《馒头》与电影《无极》引发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这一典型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它进行认真研究、深入探讨,对于推进我国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司法、执法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短片《馒头》未侵犯电影《无极》著作权人的权利

      电影《无极》的制片方中影公司、盛凯公司的律师认为胡戈的行为涉嫌侵犯影片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9〕。笔者认为,胡戈制作的网络短片《馒头》并未侵犯电影《无极》著作权人的权利,主要理由是:

      1、胡戈的《馒头》使用电影《无极》画面素材,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一)项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

      胡戈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公开放映的电影作品《无极》。他制作《馒头》是练习视频处理技术〔10〕,是学习剪辑过程中的一个作业,学习的过程也是创作的过程。他为了好玩、个人娱乐目的而制作了《馒头》〔11〕。这个视频短片的娱乐作用可以与相声、小品相提并论。胡戈这样“恶搞”,是一种新兴的开玩笑的方式,但搞笑的手法非常夸张,有点恶作剧、搞笑得非常过分、搞笑到极致的意思。

      2、胡戈的《馒头》使用电影《无极》画面素材,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的情况。

      胡戈使用公映的影片《无极》制作《馒头》,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馒头》中使用的“挪用”手法是一种原意置换的活动,《无极》片断在《馒头》中已经转换为叙事,《无极》成为这种叙事的语境〔12〕。胡戈采用解构的评论方式对影片《无极》进行解析,没有把其中主要人物改掉,没有把引用的画面做修改,然后从故事的角度,用解构的语言对《无极》进行了一个贯穿,表达了一种批评态度〔13〕。

      3、胡戈用视频短片《馒头》评论电影《无极》,需要使用电影的大量镜头。他要把《无极》拆开了,掰碎了,一处一处地指给观众看:人能跑得比光快吗?一个人能把另一个人当风筝放吗?20年前那馒头不是被吃掉了吗?怎么20年后那馒头还原封不动地拿来呢?因为小时候的一个馒头,能造成一生的仇杀吗?这对教育儿童有益吗?〔14〕《馒头》中用《灰姑娘》为刘烨和张东健的“耳鬓厮磨”行为配乐、陈满神代言的洗发水广告、法庭辩论无欢和真田突然开唱RAP等,批评矛头都指向《无极》的种种荒谬之处〔15〕。

      4、适当引用的目的仅限“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馒头》引用的《无极》的画面都是为了介绍、评论和说明问题的。在这种表达方式下,没有这些画面就不能表达作者对这一作品的批评性见解。正如蔡定剑先生所指出的:“用网络短片的方式必须要剪接评论对象的画面,否则,就难以表达作者的意见。极致而言,如果出于批评的需要,作者甚至可以把一部电影整个地回放,对其故事情节、演员表演、摄影、录音逐一批评,就像文字评论可以把评论的对象附在其后一样。”〔16〕

      二、《馒头》的传播行为未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

      假设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指控胡戈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超出了“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对此,笔者认为:胡戈仍然不构成侵权,理由是:《馒头》是一个独立的数字化影像电影评论作品。

      1、独立作品《馒头》受版权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胡戈作为《馒 头》的著作权人,他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2、胡戈有权发表《馒头》。他通过网络把该作品传给几个好友,并贴在自己的论坛里,属于行使《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发表权的行为。

      3、胡戈的好友把《馒头》上传到互联网与其本人无关。其性质和胡戈发表《馒头》一样,也属于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发布信息的行为。

      4、硅谷动力等网站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馒头》与胡戈无关。如果说侵权,这些网站侵犯的是胡戈的《馒头》著作权,而不是侵犯原告《无极》的著作权。

      三、《馒头》属于独立的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一类

      视频短片《馒头》也许可称为中国网络电影的开山发轫。它不是对影片《无极》的修改、改编,而是独立创作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一种崭新艺术形式,为中国电影打开了另一条出路。从根本上说,它的功能与相声、小品一样,就是逗人一乐。

      1、它们均是异军突起、应运而生的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新文艺品种。相声是80多年前由“象声”过渡而最后定名。小品是20多年前由电影学院师生的即兴表演转化而来。视频短片是近年来借助于数码技术专门为互联网在线传播而制作的成本很低的电影短片,网民既是制作者,又是观众;既是放映者,也是批评者。

      2、它们均是综合艺术,适当引用作品。各种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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