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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07〕15号]
    【 辽宁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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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4月17日
    『生效时间』2007年4月17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

      [朝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5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性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问题。我市是农业大市,正处在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加快发展的时期。大力实施项目支撑战略,全面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建设用地需求将持续增长。解决越来越突出的土地供需矛盾,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土地调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利益考虑,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切实把好土地“闸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通过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进一步落实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耕地保有量以各地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要依照法定程序,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乡级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县级规划的局部调整报省政府批准。二要将项目用地预审作为土地调控的关口,不断加强对项目建设用地特别是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管理。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调控政策和保持耕地占补平衡要求。三要科学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在确保市、县重点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争取用地指标,为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服务。

      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考核。一要严格落实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00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耕地数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市、县、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落实到地块,并与农户签订保护责任书;建设占用耕地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权限,进行依法补偿和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听证制度并对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进行论证。严禁擅自调整和变更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省政府批准。二要加强征地批后核查。市国土资源局每年要组织定期核查,对上一年建设项目用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如期供地开工建设,是否超批准范围占地等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后供地率达不到70%的县(市)区,一律停止其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农业、统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年底,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报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其中城、镇、村建设用地还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突出重点、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用地、优先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高科技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用地;禁止向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项目供地,禁止向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供地,禁止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项目供地。严格控制列入国家和省产业限制类项目用地。

      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制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以"流转"为名扩大建设用地范围。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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