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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 江西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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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5月10日
    『生效时间』2007年5月10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余府发〔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新余市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建立十大惠民体系持续推进社会和谐的决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是指通过政府扶持、经费共担的方式,建立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惠及失地农民的公共服务制度,包括户籍、计划生育、义务教育、住房安置、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

      第三条  失地农民安置工程主要以新增失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落实政策,解决问题,实现失地农民安居乐业,城乡统筹发展目标,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成立新余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失地农民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职能。

      各级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建设、国土、房管、农业、规划、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对失地农民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业务。

      县区相应成立失地农民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失地农民安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失地农民的认定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建设或城区规划需要,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时为原村民小组(自然村)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原村民,认定为失地农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予认定为失地农民:

      ㈠统一征地前虽居住在原村民小组(自然村)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

      ㈡实施统一征地,进入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程序后,将户籍迁入原村民小组(自然村)所在地的;

      ㈢因升学、婚嫁、入伍后转为三级以上士官等原因将户籍迁出的。

      第七条  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程序:

      ㈠由村民小组(自然村)登记造册,行政村或管理处核盖公章后,报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被征地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将申请认定人员情况张榜公示;

      ㈢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重新审核确定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报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其被征耕地面积;

      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将有关资料逐级报县区、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失地农民审核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㈠《新余市失地农民申请认定书》(一式五份,原村民小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区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㈡《新余市失地农民申请认定登记汇总表》;

      ㈢申请认定人员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㈣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林权证;

      ㈤其他相关证件及资料。

      第九条  失地农民以县区为单位依照本办法管理。并由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新余市失地农民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失地农民凭《优惠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户籍、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和住房安置

      第十条 失地农民应转为城镇户籍。失地农民转为城镇户籍手续以户为单元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统一办理,由村民小组(自然村)登记造册,持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的有关资料,报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失地农民已转为城镇户籍后,仍继续享受本村民小组(自然村)余留山林、耕地使用权和承包权,享受其征地款的分配。

      第十二条  失地农民计划生育政策按照着眼现实,立足长远,逐步规范的原则,设立“五年过渡期”,失地农民因征地集中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五年内可按农民对待。

      第十三条  在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政策的基础上,征地后前三年内对失地农民子女按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收取,对其中贫困家庭学生和低保户子女实行“一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第十四条  建立失地农民住房安置制度。具体政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训和就业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应根据失地农民特点,立足本地产业特色开设培训工种。对于男16-55周岁、女16-45周岁的失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自主选择需要培训的工种,凭《优惠证》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部门的阳光工程培训)。培训结业后,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农业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免费推荐就业或指导其自主创业。

      第十六条 加强工业园区失地农民培训,实施工业园区失地农民培训计划,每年定向招收失地农民家庭子女,其学费、实习费由政府补贴50%,学生自身承担50%。培训完毕,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到工业园区就业或自谋职业。补贴资金拨付给劳动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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