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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刑事司法领域一项方兴未艾的刑事思潮。〖②〗一般认为,刑事和解是二十世纪中叶西方国家出现的,它对西方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有很多不同的解释和阐述,但在以下几点是一致的:有不法行为发生;加害人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能够谅解;有调停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是指通过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确定犯罪后的解决方案,犯罪人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进行社区服务等行为,使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并求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而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减免刑事处罚的过程。
一、历史溯源
我国刑法学家高铭暄认为和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事实上,和解的确古已有之,民间纠纷的调解和和解普遍受到统治者的重视。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将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规范。《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从提倡民间调解纷争,减少诉讼的立法宗旨出发,实际上重点在规范民间纠纷的解决程序。
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国民党政权的六法全书,但是立法工作起步较晚,这时候主要靠政策和法令来处理纠纷。因此,刑事和解工作继续延续了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的传统,因为“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语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44年选编《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序言)。不坚持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而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各种形势的转变,人们逐渐开始了在刑事和解领域的讨论和尝试。
近年来,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的确立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大方向的确定,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刑事和解的研究和实践,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各地的检察机关进行了各种积极的尝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底出台了三个重要文件,对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包括刑事和解问题起到十分关键的指导作用。〖③〗
二、制度分析
(一)利弊的争论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反对者的意见主要是:
其一,刑罚的平等性受到质疑。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能够通过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往往是那些家庭经济条件优越的加害人,他们在履行了经济赔偿之后,更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理结果。而那些家庭条件差的,因为没有条件赔偿,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则受到的处理要重,这是不平等的。
其二,被害人的“自愿”意志有可能受到强迫。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拥有了决定加害人命运去向的巨大权力,加害人及其社会关系网络对被害人的潜在危险也会随之增加。因此,加害人通过种种途径、采取种种不当甚至不法措施影响被害人,迫使其“自愿”和解的情况也会出现,从而难以保证和解的自愿性和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有可能导致新的犯罪。如果加害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又害怕因为支付不起赔偿金而受到严厉惩罚,就会想方设法去凑足赔偿金,甚至会不惜代价采取诈骗、盗窃等犯罪手段,从而导致再次犯罪。
其四,有可能导致以钱赎罪,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在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给人一种以钱赎罪的印象,无意中助长了金钱万能的思想,降低刑罚的威慑力,不利于一般预防。
其五,有可能出现以此敲诈勒索的行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有人通过激怒加害人动手造成轻微伤害,从而达到借私和之机索取钱财的目的。
支持者则认为,这些缺陷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样,其积极价值也是巨大的,因此不能因噎废食,应该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来弥补这些缺陷,调和不同加害人在赔偿能力上的不平等关系。通过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逐步营造刑事和解运行的良好环境。〖④〗
(二)必要性分析
1、资源有限与刑事案件数量多发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尤其是近几年来已经达到每年300万件,但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人数占60%左右。〖⑤〗1999年我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2249319起,比1998年增长12.35%。2000年共立刑事案件3637307起,比1999年增长60%。1998-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比1993-1997年增长24.5%;起诉3666142人,增长30.6%;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上升16%;判处犯罪分子322万人,上升18%。〖⑥〗2006年全年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891620人,提起公诉999086人。〖⑦〗
然而,我国当前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和财力资源却难以适应办案的需求。司法机关人手不足,经费紧张,保障不足,这就带来了二者之间的矛盾,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不少的影响。尽管各级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但很明显,这种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诉讼是昂贵的,除了直接的审理成本和可预测的时间精力支出外,当事人及其家属还不得不考虑案件中人情关系的成本支出,就整个社会而言,随着各类案件数量和复杂性的增加,司法资源的紧缺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和解是一种冲突的解决成本最低的方式,可以使节省下来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需要司法力量的案件中去”。〖⑧〗
2、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刑事和解产生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影响,即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从本质上说,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比较打击犯罪分子事实上更为重要。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充分、及时的保障。
首先,保障不够及时。按照现行的诉讼制度,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一般要到诉讼结束后才有可能得到赔偿。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除去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从检察机关受理移送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生效,被害人最少要等三个月的时间才能获得赔偿。如果是案件比较复杂,则要等一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获得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害人是急需获得被告人在经济上的赔偿的。其次,保障不够充分。大量的数据表明,大部分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是经济能力较弱的人,被害人实际得到的赔偿的金额一般极少。〖⑨〗在一些案件当中,即使法院判决了赔偿,也往往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⑩〗多数情况下被害人得到的是以判决书形式打的“欠条”,无法使其摆脱因加害人犯罪造成的生活困境。
最后,还有二次伤害问题。在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女性被害人案件以及牵涉个人隐私案件中,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不多次出庭,接受询问甚至要面对媒体的关注,他们的心理会受到二次伤害。这种伤害甚至可能比第一次受害更加让他们感觉痛苦和难堪。
3、公平与效率兼顾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当今刑法发展趋势,很多国家都在努力追求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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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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