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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发明创造的重新界定
    【 作者·古祖雪 李林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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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历史的产物

      何谓职务发明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职务发明创造。”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一年以内作出的,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从以上的定义可看出, 职务发明创造具有以下特征:

      (1) 职务发明创造是一项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智力成果,是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凝结。

      (2) 职务发明创造依赖于本单位的物质支持和(或) 技术支持。职务发明创造所需的物质条件是由单位提供的,创新失败的风险也由单位承担;非职务发明创造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从理论上来说,则应由发明人自行筹备。

      (3)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单位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即使是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一年以内者) 。它对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极其重要。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划分采取了绝对的二分法, 即要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要么是非职务发明创造〖1〗。这种二分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 年, 而当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 经济形式单一,有限的科研项目都属国家计划项目, 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没有什么横向的科技协作;在劳动人事制度上, 实行的是终身制, 企事业职工除了调动工作, 人事关系的变动只有退休和退职〖2〗。所有这些都表明,当时的经济关系较为简单,反映在当时制定的法律中,必然会导致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也简单化和绝对化,以一“本单位”概括之。

      二、 职务发明创造的重新界定:现实的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整个经济形势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除了原有的经济成分,涌现出大量的民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而且成为技术市场的一支生力军,作出了许多发明创造;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不断加强。其次,企业运作规则发生了变化。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切运作不再是被动完成国家的各种计划,而是围绕着增加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这一核心,而先进的专利技术,往往成为企业抢占市场制高点的有力手段。因此,企业自筹经费开发研制新产品或研究新方法成为企业求生存、求发展的必要手段。再次,在劳动人事管理方面,企业的职工由“全民制”“集体 制”逐步转变成“合同制”,并出现停薪留职、兼职等多种劳动关系。

      经济形势的变化必然会对调整各经济关系的法律提出新的要求,相形之下,《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在以下几点中显得不尽合理。

      (1) 对“本单位”的定位。这主要是由兼职和停薪留职的出现而带来的。该两种情况下,职工与原来的单位仍有一定的联系,但同时又在为另一单位服务。这样, 对同一个职工而言,就出现了两个以上“单位”,究竟哪个才是其“本单位”? 若在此时产生了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究竟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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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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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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