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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法专题讲座(五)
    【 作者·刘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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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讲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体现国家的税收奖限政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和因特定纳税人所取得的所得,分别规定了一系列的免税和减税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对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有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两种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前一种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免征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了10项免征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需说明的是,个人取得的上述各类奖金必须同时符合两方面条件,方能给予免税,一是发放奖金的单位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二是必须属于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缺一不可。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对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故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债券持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单位有债券持有人兑现时代扣代缴。发行债券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或为纳税人承担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缴纳应扣税款。

      但个人取得铁路债券、电力债券和三峡债券等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债券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此项下,还包括教育储蓄(个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教育的专项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家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目前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等项目)的利息。具体而言:

      根据《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为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1月7日发布 财税〖1997〗144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0月8日发布 财税〖1999〗267号),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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