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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 青海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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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5月17日
    『生效时间』2007年5月17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7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青海银监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经委 省财政厅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青海银监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

      为了贯彻落实《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5〕47号),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省中小企业正处在快速发展与全面提升质量、效益的重要时期,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矛盾,其中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已成为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也是打造“信用青海”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引导、调控和服务作用;有利于改善银企关系,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二)近年来,全省建立了一批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人才培养、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合作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全省信用担保机构总体规模小,实力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担保能力与担保需求的矛盾突出,担保行业监管机制不健全,政府财政担保引导资金有待进一步增加等问题亟待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四)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经营运作

      (五)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信用担保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化解工作。

      (六)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设立或变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由所属州、地、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初审,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规模和人员结构的要求,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申请设立或变更的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设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引导和监督担保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审保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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