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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司法解释·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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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9年9月9日
    『法规联想』司法解释7篇12次 部门规章1篇1次 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36篇70次 案例文书5篇5次 背景资料47篇49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
    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四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
    律政策研究室。      1999年9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
    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
    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
    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
    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
    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人、超过三个月
    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
    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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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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