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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司法解释·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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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日
    『法规联想』法学论文4篇4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第三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六节 资金来源

      第七节 后续计划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九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 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提交收购报告书,公告各收购人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但各收购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收购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七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 收购人在编制收购报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三)收购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在报刊刊登的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九条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十条 收购人在报送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备查文件。该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本条联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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