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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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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8年5月14日
    『生效时间』1998年5月14日
    『法规联想』司法解释5篇6次 部门规章13篇20次 地方法规2篇3次 其他文件1篇1次 法学论文102篇137次 案例文书14篇19次 背景资料61篇7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合同范本 〗
    『标  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羁押期限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羁押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三节 破案、销案
      第九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八节 鉴定
      第九节 辨认
      第十节 通缉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十二节 补充侦查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 减刑、假释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
    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
    处理;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第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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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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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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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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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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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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