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律师惩戒规则
    【 部门规章·失效 】

      帮助
     

    『发布时间』1992年10月22日
    『生效时间』1993年3月1日
    『特别提醒』!请注意: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已被《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

    『标  题』律师惩戒规则
    『发布单位』司法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律师惩戒工作的严肃性,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纪律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均应当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 对律师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
      (三)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
      (四)停止执业二年;
      (五)取消律师资格。
      第四条 对本规则第三条第(一)至(三)款的惩戒,由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对第(四)至(五)款的惩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被惩戒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非法取得的财物,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第六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一)不尊重法庭组成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侮辱、贬损其他律师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
      第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的处分:
      (一)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和当事人不正当要求的;
      (二)由于律师自己的过错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规定职务工作量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累计旷工满十日或连续旷工满六日的。
      第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的处分:
      (一)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
      (二)索要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的。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附英文)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