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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0年11月6日 『生效时间』1990年11月6日 『特别提醒』!请注意:本篇法规已被《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发布日期:2004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标 题』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发布单位』司法部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改造机关制定的各项监规,服从管理教育。 第二条 在服刑期间,必须做到“十不准”: 不准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 不准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装病和自伤自残; 不准超越警戒线和规定的活动区域,或脱离互监小组擅自行动; 不准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段攀亲结友,拉帮结伙和拨弄是非; 不准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练拳习武、制造凶器、纹身、赌赙; 不准传播犯罪手段,纵恿他人犯罪,阅读传播反动、淫秽书刊,以及搞封建迷信活动; 不准私藏现金、粮票、便服、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绳索、棍棒、刃具,未经批准不准穿戴绝缘服装、鞋靴、手套; 不准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交换钱物或找人捎信传话; 不准持强凌弱,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犯; 不准破坏生产,消极怠工,偷摸、毁坏公私物品。 第三条 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 增强组织纪律性,参加集体活动。遇有特殊情况,要听从管教人员指挥,保持良好秩序,不得各行其是。 第五条 列队行进要听从口令指挥,保持队形严整,喊口号、唱歌要整齐洪亮。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六条 听到起床号令,迅速起床、整理内务,被褥叠放要棱角分明,大小、高低要符合标准,摆放整齐划一。 第七条 按秩序分批到洗漱室洗漱,不得拥挤抢位。 第八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方法有秩序地就餐。不准敲击餐具、嬉闹。 第九条 不准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不准浪费粮食和乱倒残汤剩饭。 第十条 不准设立小灶,多吃多占集体食物,不准喝酒和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一条 节假日或工(课)余休息时间应当在允许范围内,从事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听到就寝预令,迅速按指定位置端坐或站立,听候点名。不得喧哗、耳语、走动。 第十三条 就寝前,要抓紧时间上厕所、洗漱、铺放被褥。脱下的衣服整齐地放在枕头一边,鞋放在床下摆成一线。 第十四条 听到就寝号令,立即按指定方向躺下。不准擅自串换铺位,不准蒙头睡觉,不准看书写字,不准影响他人睡觉。 第十五条 生病应向管教人员报告,由管教人员或指定人员带领去医院(或卫生所)就诊。 第十六条 看病过程中,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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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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